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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构建“以国家审计为指导、以工会经审组织为主体、以社会审计为补充、以职工会员监督为基础”的常态化经审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审计监督工作,规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青岛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经审办)审计工作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工审办发〔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审计和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市总经审办在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加强审计力量,提高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受市总经审办委托,独立承担审计项目或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总审计组工作。
第五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参与下列工作:
(一)青岛市总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等;
(二)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及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等;
(三)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及市直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专项审计等;
(四)其他适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工作。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六条 市总经审办设立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一般分为会计类审计、工程类审计。每年根据审计项目数量确定进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数量,其中:参与工程类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 3-5个;参与会计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不超过 10个。
第七条 选聘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可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市总经审办优先选聘已建立工会组织或实现工会工作覆盖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市总经审办应当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审计费用及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所需经费列支渠道:
市总本级、市总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责任审计、市直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及其他项目的审计费用列入市总经审工作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根据签订的合同文件,按照市总审批程序,支付审计费用。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安排固定的专职人员组成审计组参与工会审计工作,选派项目经理专项负责,建设项目审计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师资格;财务审计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其他审计人员要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应提交拟选派人员的工作简历及有关工作业绩等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对审计结果负责,在审计范围内不能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审计时限,财务审计要在项目结束后15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完成相关结算审计工作,若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时间的,受托方应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才能调整。
第十六条 市总经审办对中介机构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职业道德、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义务建立和遵守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覆盖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中介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应当主动告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工会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各类信息。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规范,按照市总工作安排和要求,接受市总经审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市总经审办的要求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电子文件和审计结果文件,及时提交市总经审办。
第五章 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全部工作结果负责。派员参与审计组实施审计的,对其审计范围内的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市总经审办每年组织对所聘社会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履行合同文件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将作为下一轮进入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参考依据。 评价的主要内容为:
(一)审计人员情况:主要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能力、职业谨慎性、遵守审计纪律情况和审计队伍稳定性等;
(二)审计开展情况:主要评价审计程序的规范性、审计内容的全面性、审计底稿的完整性、审计证据的有效性等;
(三)审计报告情况:主要评价审计报告的及时性、审计意见沟通的充分性、对审计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审计依据和法律法规运用的针对性等;
(四)履行相关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解除合作关系并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擅自以青岛市总工会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接受市总经审办的指导、审核、考评、监督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利用审计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八)审计结果不符合审计质量要求或出现纰漏,审计范围内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违法和违规问题的;
(九)将受托审计事项转包、分包他人的;
(十)不履行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青岛市总工会印发《关于区市工会实行委托审计的工作意见(暂行)》的通知(青工〔2014〕4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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